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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保护条例(广西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确须拆除或者闲置)
发布时间:2024-12-26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1、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方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删除第八条。删除第十三条。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第三条 本自治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4、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将被警告或罚款。倾倒废弃物在农田保护区的行为,包括固体废弃物、未经许可的用地处理,将被责令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能面临罚款。

5、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农业环境保护的总体监督者,负责整个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土地、水利等行政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业环境保护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着重于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其中强调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特殊保护。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政府需在江河源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区和渔业水域等区域设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环保、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评审并经政府批准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4、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需负责监督和管理,允许适当收费。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需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同步验收。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则针对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占用、侵占或损坏,以及各种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5、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着重于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来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首先,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和环保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提升农业环境质量(第十六条)。对于废弃物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在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固体废物。

6、第十八条 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外来物种试验和种植放养活动。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前应采取必要的隔离安全管理措施,设立标志。严格限制在野生生物原产地进行同类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保护生态环境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着重于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其中强调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特殊保护。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政府需在江河源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区和渔业水域等区域设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环保、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评审并经政府批准管理。

2、第十七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旨在维护和提升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以及防止污染和各类公害,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以支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立法基础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结合了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责任。首先,污染物排放需同时达到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的要求。自治区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制定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县级以上政府需确保本地区排放总量不超过规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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