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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竣工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5-02-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介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及其他配套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该办法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于2001年12月11日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以及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以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组织施工、设计、使用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建设项目全面完成后,需通过各单项工程验收,满足设计要求,并准备好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然后,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

1、验收工作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自主验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或使用。验收报告需存档备查。

2、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指的是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进行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则指预防或减轻环境影响的管理或技术措施。验收主体及责任 建设单位是验收的责任主体,需组织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开相关信息。

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企业自2020年9月1日起,需全面自主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2月11日经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于2001年12月27日发布此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

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并实施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监督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以及其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实施,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法律解析】为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有效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运行,以及落实其他必要的环保配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 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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